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登報斷絕父子關係,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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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法律從業人員,相信多多少少都會聽過下列類似的疑問句:



「我家那個不孝子一天到晚在外賭博欠債,債主一直找上門,我要跟他斷絕母子關係」、「我爸年輕在外花天酒地,早就沒有跟我們住在一起了,請問我們可以登報表示切割父子關係嗎?」、「連續劇上面演的斷絕父子關係,是真的假的?」



這些問題背後,莫非就是怕該子女在外面的龐大債務連累家人,或是覺得子女在家遊手好閒,想強迫女子出外獨立生活



簡單來說,法律上根本沒有斷絕父(母)子關係這種事情,父(母)子關係是基於血緣而來,除了擬制的親屬關係(收養關係)可以透過終止收養關係後,才會產生斷絕親屬關係的效果。



而家人在外的債務,其他親屬並不當然負起賠償責任(除非有當連帶保證人等事由存在),否則親屬間代為償還僅能算是道德協助。反而需要注意的是,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於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犯罪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對他人的損害(除非是屬於收養關係,而有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原因者),在收養關係終止以前,均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並不能因為聲明斷絕親屬關係而免責,因此身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舉動均要相當注意。



另外家長若是覺得子女在家遊手好閒,實在看不下去,想強迫女子出外獨立生活,則有民法第1128條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作為依據,也就是,如果子女已成年或未成年結婚時,且有不適合再共同生活的事實時,家長可以要求子女搬出去自己生活,達到命令分離之效果。

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這次真的可以已讀不回?!修法後的支付命令


立法院院會在104年6月15日火速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而不具確定判決效力,讓被害人還有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救濟機會(不得不說,這次修法真是超級無敵有效率的!!)。

然而,修法後大家對於收到支付命令就可以掉以輕心,任意已讀不回嗎?    還是老話一句,收到支付命令(或法院正式公文)還是要提高警覺,提早注意!!!

簡而言之,支付命令經過這次修法後,雖然不再有如同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即可以提起訴訟救濟),但是仍有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力」,因此支付命令一旦確定後,債務人認為有疑慮時,仍須向法院繳納裁判費,才能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而且為了停止執行(即避免財產繼續被查封扣押),通常更要向法院提供全部的擔保金(債權人要求執行100萬,債務人便要提供100萬的擔保金),才能停止執行程序之進行,因此,對於債務人來說,要推翻一個確定的支付命令,則必須要先行承擔高額的訴訟成本,才能進行救濟,這對一般民眾而言恐非是件輕鬆負擔的小事。

另外,修法前之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保障確實有漏洞存在,但因詐騙集團的關係,直接改採除去具有確定判決效力之修法方式, 恐怕又會產生直接犧牲真正債權人快速滿足小額債權以及法院負擔過多案件壓力之缺失,這可能未來要面臨的另一難題~







2015年5月22日 星期五

已讀不回的支付命令?!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之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20日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但債務人未於上開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時,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其立法目的在於便利債權人於預料債務人對其請求無爭執時,能迅速簡易取得執行名義以便快速實現其債權,反之,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便會進入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審理。(例如像銀行面對欠債不還的消費者,申請支付命令僅要500元的規費,法院也無庸特地開庭審理,確實可以避免過多司法資源的浪費,目前每年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大約為四十萬件上下)

然而,近來實務上卻常發現督促程序設計上可能具有重大缺失,不慎造成無辜民眾受害,簡單的來說,因為只要支付命令有任何簽收行為,法院均認定債權人已屬知情之情況下,所以如果民眾在家人或管理員簽收後確漏未及時通知,或民眾誤以為詐騙集團假冒情形時,民眾就有可能因為這個已讀不回的行為(未於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而背負該等莫名債務,而到了這一刻,民眾僅能循再審程序救濟,但是再審要件超級霹靂無敵的嚴苛,根據司法院近期統計資料,近5年來支付命令聲請再審的平均廢棄率僅為百萬分之5.3,因此,目前現行督促程序的設計恐怕無意間嚴重剝奪債務人基於其訴訟權所應享有之程序保障,更變相成為詐騙集團遂行其目的之幫兇。

雖然近期司改會及眾多新聞事件,一再促使立法委員們針對督促程序進行修法的動作(謎之聲:不過支付命令說要修法乙事,好幾年前就有聽說,不過進度我想是……還需要一段漫長時間吧…..畢竟光是涉及法院資源如何調整分配就是一大難題),所以目前最佳的面對方式,還是請大家轉告家人朋友收到任何法院公文或是支付命令還是一定要提高警覺,趕緊拿給法律專業人士審閱或是直接拿去法院服務台詢問都比較保險(避免不小心已讀不回阿!!!),以免莫名其妙財產查封扣押加執行,到時真的是會欲哭無淚阿~~~

2015年5月19日 星期二

律師的法袍


在台灣上過法院、檢察署或看過法律相關電影影集的人們,多少會知道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大多會穿以黑色為底的法袍進行相關工作。

然而,對司法體系尚未熟悉的當事人仍常常無法瞭解法官、檢察官、書記官等人為何要穿法袍,以及該如何分辨誰是誰?

依我國「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規定,相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必須要穿著法袍,法袍必須以黑色為底,而分別在袖口、領口鑲以不同顏色作為職務上的區分。法官是鑲藍邊、檢察官是鑲紫邊、律師是鑲白邊、公設辯護人是鑲綠邊、書記官是鑲黑邊、公證人是鑲紅邊。(所以不要把檢察官或書記官都叫成法官大人啦,不是上法院每個司法人員都是法官大人阿~~)

另外也有當事人在等庭閒聊時問我:張律師,為何法官不用帶假髮?(啊,你是最近有看重播的法外情電影是不是阿?(⊙ˍ⊙) ,話說當時我僅知道帶假髮是歐洲司法體系才有的習慣,回去查閱資料才理解當年設立帶假髮這個習俗除了是種權力地位的表徵外,亦有讓人無法輕易看清楚真面目,以達到變相保護司法人員之作用(以前這種考量恐與現代盡量使資訊透明可受公評的思維不太相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