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2日 星期五

已讀不回的支付命令?!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之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20日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但債務人未於上開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時,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其立法目的在於便利債權人於預料債務人對其請求無爭執時,能迅速簡易取得執行名義以便快速實現其債權,反之,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便會進入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審理。(例如像銀行面對欠債不還的消費者,申請支付命令僅要500元的規費,法院也無庸特地開庭審理,確實可以避免過多司法資源的浪費,目前每年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大約為四十萬件上下)

然而,近來實務上卻常發現督促程序設計上可能具有重大缺失,不慎造成無辜民眾受害,簡單的來說,因為只要支付命令有任何簽收行為,法院均認定債權人已屬知情之情況下,所以如果民眾在家人或管理員簽收後確漏未及時通知,或民眾誤以為詐騙集團假冒情形時,民眾就有可能因為這個已讀不回的行為(未於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而背負該等莫名債務,而到了這一刻,民眾僅能循再審程序救濟,但是再審要件超級霹靂無敵的嚴苛,根據司法院近期統計資料,近5年來支付命令聲請再審的平均廢棄率僅為百萬分之5.3,因此,目前現行督促程序的設計恐怕無意間嚴重剝奪債務人基於其訴訟權所應享有之程序保障,更變相成為詐騙集團遂行其目的之幫兇。

雖然近期司改會及眾多新聞事件,一再促使立法委員們針對督促程序進行修法的動作(謎之聲:不過支付命令說要修法乙事,好幾年前就有聽說,不過進度我想是……還需要一段漫長時間吧…..畢竟光是涉及法院資源如何調整分配就是一大難題),所以目前最佳的面對方式,還是請大家轉告家人朋友收到任何法院公文或是支付命令還是一定要提高警覺,趕緊拿給法律專業人士審閱或是直接拿去法院服務台詢問都比較保險(避免不小心已讀不回阿!!!),以免莫名其妙財產查封扣押加執行,到時真的是會欲哭無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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