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0日 星期二

公證、認證或見證有何不同?

「律師您好,請問可以協助我們做公證嗎?」、「請問律師,公證跟認證到底差別在哪裡?」、「律師見證為何比公證人收費貴?」,我想這大概也是執業律師們常聽見的幾個疑問之一。

簡單來說:公證、認證兩項業務均屬公證人(包含民間公證人)的業務範圍,而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而律師見證方面,除了未來見證雙方有糾紛時,律師可以擔任証人向法官作証外,更重要的作用在於就見證契約做完整的規劃及討論,降低產生糾紛爭議的風險

公證係指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請求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及其他與請求人有關之私權事實,出具公證書予以證明之意。公證之事項如有以下情形,經請求人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並載明於公證書者,則公證書即得為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另行訴訟。
一、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二、 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
三、 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
四、 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所以常見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房客時,會選擇就租約進行公證,主要是因為避免將來如果房客 於租期屆滿後不搬遷或積欠租金時,還要透過訴訟程序要求遷移或給付租金,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程序即可,快又有效率

認證是指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請求人所提記載其曾為之法律行為或記載其他與請求人有關之私權事實的私文書,出具認證書,證明該私文書上簽名之人即係請求人本人且該簽名係請求人所簽之意,然而,認證無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規定。

律師見證則是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就當事人陳述事實作法律分析,提供完整的法律意見(避免契約所涉之法律關係與當事人自己認定差異過大),並同時對契約書面真實性、合法性作確認,更為重要的是,律師是熟悉法律事務,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因此在見證事務出現爭議時,其見證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往往較重,因此,律師在處理見證事務上,多會同時配合法律意見書的撰擬,並與雙方作完整的開會討論,即律師見證同時具有作證和法律監督的雙重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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