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登報斷絕父子關係,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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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法律從業人員,相信多多少少都會聽過下列類似的疑問句:



「我家那個不孝子一天到晚在外賭博欠債,債主一直找上門,我要跟他斷絕母子關係」、「我爸年輕在外花天酒地,早就沒有跟我們住在一起了,請問我們可以登報表示切割父子關係嗎?」、「連續劇上面演的斷絕父子關係,是真的假的?」



這些問題背後,莫非就是怕該子女在外面的龐大債務連累家人,或是覺得子女在家遊手好閒,想強迫女子出外獨立生活



簡單來說,法律上根本沒有斷絕父(母)子關係這種事情,父(母)子關係是基於血緣而來,除了擬制的親屬關係(收養關係)可以透過終止收養關係後,才會產生斷絕親屬關係的效果。



而家人在外的債務,其他親屬並不當然負起賠償責任(除非有當連帶保證人等事由存在),否則親屬間代為償還僅能算是道德協助。反而需要注意的是,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於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犯罪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對他人的損害(除非是屬於收養關係,而有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原因者),在收養關係終止以前,均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並不能因為聲明斷絕親屬關係而免責,因此身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舉動均要相當注意。



另外家長若是覺得子女在家遊手好閒,實在看不下去,想強迫女子出外獨立生活,則有民法第1128條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作為依據,也就是,如果子女已成年或未成年結婚時,且有不適合再共同生活的事實時,家長可以要求子女搬出去自己生活,達到命令分離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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