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聽有人說違建有新舊兩種,新的才會拆,舊的就不會遭拆除,這樣的說法對嗎?另外有些人認為進行違法增建工程,若有收到都發局或相關單位勒令停工函文時,無庸特地理會,可以照常施工,頂多就是罰罰錢而已,這樣的認知是否正確呢?
就這兩個常見問題,答案都是否定的。
就這兩個常見問題,答案都是否定的。
違建的定義就是未向政府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的建築物。任何人只要向公部門檢舉(沒有限制住在隔壁的鄰居才可以檢舉),相關單位就會查照建物原有的測量成果圖或竣工圖,如果有跟登記不合的地方,就會被認定為違建,並且可以依法拆除。
不過如果建築物的位置、高度、結構和建蔽率,皆不違反都市計劃建築法令,並且擁有土地使用權,只是因施工程序疏忽,沒有請領建照就擅自興工,那麼被舉發時,則可以依法補辦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及罰款,便成為合法建物,此種違建便稱為程序違建。
因此,除了上面所述程序違建,其餘實質違建依法令規定均應遭拆除,而多數民眾會產生不會遭拆除的錯誤觀感,僅因以前違建風氣盛行,違建數量龐大,公部門難以逐一拆除,在不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暫時被列入緩拆名單,但並不能代表永不拆除,當然合法化。
另外更加值得提醒並注意,民眾常找工人在自家樓房前加蓋違章,經人檢報違建並遭到公家單位要求勒令停工後,卻不以為意,照樣找工人施工,此種情形恐怕會涉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 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
外,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即不但建築物會被強制拆除外,更會受到刑事處罰,所以若有收到相關函文,務必儘速尋求專業人士協助,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償失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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